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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30年:一个疏忽铸成环保第一案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误打误撞与环境法一世结缘

  ■编者按

  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之日至今,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整整走过30年。

  环境立法走过30年之际,本报特推出专题,邀请30年来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参与环境立法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专家、学者和环保工作者,回顾环境立法30年来他们的亲历,总结30年来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发生的巨大变化,从他们的视角去思考和展望“而立之年”后的环境法走向。

  本期,《环境保护法(试行)》起草者之一的马骧聪、20多年来一直从事环境法研究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参与处理中国环保第一案的原苏州市环保办副主任高建国将带着我们一起去回忆环境法制30年来曾经亲历过的那些事、那些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骧聪

  ◆中国环境报 记者陈媛媛

  30年,对潜心研究环境法的专家来说,意味着他把黄金岁月奉献给了环保事业。

  作为我国最早从事环境法研究和立法工作的专家之一,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骧聪参与了我国环保领域很多法律的起草、制定和修订工作,见证了环境法学的繁荣发展和国家环境法治发展的每一步。

  近日,马骧聪教授向记者回顾了环境立法30年的过程,特别是起草《环境保护法(试行)》和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情况。

  百废待兴,环保立法成为要务

  偶然机会,与环境法一世结缘

  1977年,“文化大革命”刚结束,国家百废待兴,《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到了国家立法的日程上。当时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环保办)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法》。

  “那时,很多人对环境保护是何物都不清楚,对《环境保护法》更是陌生。”马骧聪说。

  马骧聪当时在社科院法学所编译室工作,在翻译外国法学资料的过程中,他初步了解了一些环境保护法的知识。

  1977年10月,马骧聪和同事任允正受邀代表社科院法学所参加《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讨论。会上,马骧聪和任允正介绍了一些国外环境立法的经验和做法,给起草小组很大启示,环保部门表示欢迎并要求马骧聪和任允正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法学所领导和时任社科院院长的胡乔木等院领导意识到环境法学是门新兴法律学科,很重视,鼓励我们从事这方面的研究。”马骧聪遂将个人研究方向转到环境法学研究。

  经过两年多的起草,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中国的第一部环境法律。

  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为“三废”污染治理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3项制度。马骧聪向记者介绍说,“(这些制度)虽然是在我国环境保护开创阶段提出的,但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实践证明,这些环境保护制度直到现在都是很重要的。”

  《环境保护法(试行)》还有一个重要成就,就是要求建立环保机构。“之前全国各地环保办没有正式编制,《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后,全国普遍正式建立了环保机构,自此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健全。”马骧聪回忆道。

  改革开放,进入发展建设阶段

  潜心研究,致力环境法制

  《环境保护法(试行)》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它通过较早,受当时条件和认识的局限,很快就显现出了不足。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9年,国家启动了修订《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工作,成立了以时任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为主任的修订《环境保护法(试行)》领导小组,马骧聪被聘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成为草案执笔人之一。

  “《环境保护法(试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些条款不规范、不严谨、不好操作。”马骧聪回顾当时的情况这样说。“因此,充实内容、健全制度、更好地反映党和国家的政策,使条文更加规范严谨,成为此次修订工作的基本要求。”

  《环境保护法(试行)》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直接写入法律中。这个“32字方针”的去留,成为当时修订工作中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

  “多数同志和专家认为,将方针政策直接写入法律不好,它不是法律语言,应该修改,用有关法律规定来贯彻这一方针。起草领导小组接受了这一建议。”马骧聪说。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甩掉了试行的帽子。

  《环境保护法》在完善“老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制度,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区分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并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等。

  全新阶段,立法面临新挑战

  孜孜追求,难舍环保情怀

  “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人们日益高涨的环境意识,我们既要肯定环境法制的成绩,也要认识其不足。”马骧聪说。

  近些年来,各方有识之士不断呼吁修订《环境保护法》。“这部法颁布20年了,国内国际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新形势需要(修订),国家和人民需要(修订),没有理由不修订了。”这是马骧聪有生之年的心愿。他多次利用各种机会,在不同的场合宣传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自己的修订建议稿。

  马骧聪认为,新《环境保护法》应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等指导思想和理念,对环境保护做出全面的综合法律调整,明确环境保护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规定保护环境的基本对策,突出并明确规定各国家机构的环境保护职责,规范政府行为,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完善和创新环保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使其真正成为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法。

  他同时建议新《环境保护法》应由全国人大会议全体通过,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全国人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还必将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爱环保事业!”采访中,马老几次脱口而出这句饱含深情的话,并不让人觉得突兀,相反会令人产生一份敬意。

  如今,75岁高龄的马骧聪仍为环境法制健全完善奔忙着。他强调,由于我们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环境法治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个疏忽铸成环保第一案

  案件回放

  中国环保第一案

  ◆中国环境报 记者张俊

  1979年9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市郊,人民化工厂储运组工人张长林在下午4点差10分请了个假,临时回家处理家事,当天晚上则要加班。离开前,张长林打开了一个阀门——浓度为30%的液体氰化钠将从150吨贮槽通向8吨计量槽。

  张长林没有向同组的另外两个同事说明此事。从家返回单位后,张长林也忘记了那个阀门,以及缓缓流动的氰化钠。

  第二天一早,储运组的同事发现,液体氰化钠从贮槽的放空管喷到围墙上,再顺着防护堤的沟流向东面的一个洞,流到堤外的排水阴沟,而阴沟通向的是贯穿整个苏州的京杭大运河。

  后来经确认,从人民化工厂溢出的液体氰化钠共28吨,而人口服致死量仅为1~2毫克/千克。

  1979年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两年。

  这是中国第一例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刑事制裁,被称为中国环保第一案。

  巧合的是,1979年9月13日,当28吨液体氰化钠流向京杭大运河时,《环境保护法(试行)》获得原则性通过。

  在距环保第一案发生30年后,本报记者来到苏州,希望对事件相关当事人进行采访。

  然而记者得知,今年已68岁的张长林在2003年患上白血病,目前正在治疗,不便打扰,便辗转找到了当时处理此案的时任苏州市环保办副主任的高建国。

  如今已是69岁高龄的高建国,谈起当年这起环保案件感慨万千。张长林不是一个普通工人,他当时是一个有23年工龄的先进工作者,而且那天本来就是代班,发生这样的“疏忽”很可惜。

  “人命关天,这是不得了的事情。”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高建国说,一听到报告,因为对这种物质的毒性很了解,他们马上就行动起来,一边联合防疫部门组织采样、测定,撒药分解毒物;一边联合公安部门把沿河乡镇、公社、大队都发动起来,宣传人畜都不能饮用河水,也不能用河水进行灌溉。

  高建国说,事故发生后在工厂排放口300米范围内测定结果为,水中氰化钠含量高达47毫克/升,超过地面水标准含量940倍;在人民桥、下津桥、渡僧桥、横塘大庆桥测定,一般都超标几十倍。七八十米宽的运河上,两岸的水草丛内,随处可见翻着白肚的鱼和张开壳的死蚌。

  当时,他们共发动了上百艘船和1000多名工人,将大量硫代硫酸钠沿河撒入,中和氰化钠,总共撒了10.8吨。

  因为宣传和处理及时,“三四天就分解掉了,万幸没有死人。”高建国说。1979年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参照当时已经颁布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两年。

  问及当时人们对此案的评价,高建国说,把环境污染行为作为刑事案件来严肃处理,虽然大家觉得有点惊讶,但基本上认为还是合理的,毕竟造成了那么严重的后果。

  张长林出狱后仍回到了人民化工厂,但厂里把他入狱前的20多年的工龄全都抹掉了。

  2008年,高建国曾与张长林在人民化工厂的废墟上见了一面。“谈起这案子,他没什么大的反应,只是‘认罪了,事情就是这样的’。到现在,他们企业转制了,拆掉了,平地了,什么都没有了。”高建国说。

  “这些年,变化应该说很大、很大。这既是因为地方注意生态规划和城市规划,也得益于环境法律健全了、执法严了、污染治理手段跟上了。”高建国说。

  法学研究从空白走向繁荣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

  ◆中国环境报 记者张俊

  1981年6月,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以下简称为研究所)成立。

  当时,中国环境法领域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建研究所可谓是一种超前行为,其力主者是中国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的泰斗韩德培教授。令人惋惜的是,韩德培教授已于今年5月29日去世。记者近日赴武汉大学,对韩德培先生的弟子、研究所现任所长王树义教授进行采访。

  谈及建研究所的动因,王树义说,韩德培先生当年已经预计到环境法要成为新的、重要的学科。环保领域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整。

  一段改写人生的谈话

  “我是一不小心进入这个领域的。”1985年后考研究生时,志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王树义考取了韩德培教授的研究生。被录取后,韩德培委托肖隆安老师跟他谈话,建议他改学环境法学。

  王树义至今仍清晰地记得这段改写他人生的谈话。

  他当时问:“环境法是干什么的?”肖隆安说:“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他问:“中国有环境法吗?”肖隆安说:“有。就是《环境保护法(试行)》。”他接着问:“环境法学的学科前景怎么样?”肖隆安回答说:“几乎没有人懂。”

  “几乎没有人懂”。这句话并不夸张。主张在武汉大学创立环境法学专业的韩德培是研究国际私法的,与王树义谈话的肖隆安是学物理出身,后来曾任研究所所长的环境法专家蔡守秋则是学化学的。

  王树义问这样的状况下该怎么进行研究时,肖隆安鼓励他说:“你们有一个机会,可以跟老师同时起步,摸索着学习与研究。”

  现在回忆起来,王树义仍佩服韩德培当初的远见与“心机”。他说,韩先生选择了学习法、德、日、英、俄5个语种的5名研究生集中到环境法专业,“希望我们能走捷径。看这些国家环境法制是怎么发展的?进展到什么状况?研究它们可以大大加快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进程。”

  夭折的刊物和唯一的教材

  1984年6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创办了“武汉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增刊《环境法》”,这本期刊每两三个月出一期。因为一直没有拿到刊号,这本期刊于1988年停刊。

  记者翻阅已经泛黄的《环境法》期刊合订本时看到,其中多是翻译和编译的国外环境法状况。王树义说,当时国内几乎没有环境法律和研究,他们大量地翻译国外的法律、法规、协定和规章,编译国外学者研究环境法的论著,以介绍性为多,但研究性的几乎没有。

  当时是怎么学习环境法、上哪些课又用的什么教材呢?王树义说,当时只有一本教材,就是《环境保护法教程》。这是一本179页、非常薄的教材,主要介绍《环境保护法(试行)》这部法律并对它进行释义。“这是我们唯一能看到的中国环境法的书。”

  现在,王树义自己也是博士生导师了。他说,硕士生一入学我就会给他们开一张书单。记者看到,这份书单上有80多本书,光是环境法学教材就有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不同版本。

  “他们很幸运,因为有这么多书可读。”王树义说,有书可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学科发展之迅速。

  他们有可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他们有可关注和研究的内容。”王树义说,学科的发展还因为我国这些年环境法律种类和数量的激增。从唯一的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仅全国人大颁布的相关法律就有20多件,行政法规数百件,部门规章数以千计,短短30年环境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王树义介绍说,激增的不仅是数量,环境法的研究范围也大大扩大了。如立法怎么发展、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问题、环境司法的实践等。

  目前王树义正在研究和起草的法律、法规草稿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遗产保护法》、《资源型城市发展促进法》、《长江法》等。

  他说,环境立法发展越来越快,好多原来意想不到的领域和内容也将纳入法制的范畴,如流域问题、土壤问题、自然遗产问题等。这说明经济社会发展到了这个层面,需要与之适应和配套的法律加以规范和控制。

  据王树义介绍,目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老师都是环境法专业毕业的博士或硕士,而且都有在国外留学和交流的经验;每年研究所都会开展至少20场外国学者的讲座;仅这两年,研究所就有7名研究生被国外大学录取攻读环境法博士学位。

  “一方面,通过留学和交流,他们的眼界更宽了;另一方面,证明我们环境法学科的研究正日益与国际接轨,他们认同了我们的教研。”王树义不无骄傲地说。

  “我庆幸在韩先生的引导下进入了这个领域,庆幸这20多年一直与这个学科相伴。如果能回到当初再选一次,我还会选择环境法学。”王树义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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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立法30年历程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这是一个对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巨大影响的立法事件,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问世了。

  这部法律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重大问题:一是规定各地要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二是建立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等。虽然这部法律是一部“试行法”,但实际上它与正式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立法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宪法》。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中的这些环境保护条款,确立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成为环境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从1982年到1990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环境保护法》不仅去掉了“试行”二字,而且进行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经过近15年的发展,到1993年,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对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为世界各国所接受。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体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明显加快,出现了又一个立法高潮。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大量环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003年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主张。这对我国的环境立法是极大的支持和推动。

  在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和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环经济法》(2008年)等。

  此外,国务院、地方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