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有效;
(四)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度;
(二)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确定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聘任和辞退等;
(四)审议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决定基金会的重大投资,重大投资需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在年度投资方案以外的投资,需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审议其他有关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监事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基金会秘书处及时向监事告知有关事项,监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分管财务秘书长、外聘投资专家至少5人组成,任期四年。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长提出辞职。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外聘投资专家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
(二)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专业技能,拥有成功投资案例。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直接投资产品限于购买银行定期存单、银行理财产品、国债、结构性存款、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其他投资必须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基金会选择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与投资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基金、信托等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认购赎回方式、运作方式、存续期间、预期收益率、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等内容做出约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股权投资除外。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重大投资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重大投资标准:
(一)股权投资;
(二)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三)购买银行定期存单、银行理财产品、国债、结构性存款等资产管理性产品超过2000万元(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投资审批权限
(一)股权投资: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经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
(二)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经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三)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
(四)每次购买银行定期存单、银行理财产品、国债、结构性存款2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超过2000万元,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进行信息公开;
(二)每次购买银行定期存单、银行理财产品、国债、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超过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进行信息公开;
(三)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的产品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进行信息公开。
第六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和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投资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七章 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9年1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