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涪陵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原告起诉。
经本院审理认定:2014年1月12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被告中化涪陵化工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12次,累计罚款48万元。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被告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有:废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刮渣机因电机故障停用,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3次磷石膏渗滤液进入截洪沟外排,总磷浓度超标;3次废水排口氨氮浓度连续超过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次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的PH值、COD值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最高瞬时排放浓度;硫磺制酸三系统中,将二级循环酸槽内的生产废气经管道引至凉水塔旁的排气管道直接排入外环境;硫铁矿渣贮存点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部分硫铁矿渣被雨水冲入外环境;矿制酸车间3系统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了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
2016年11月30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报道了被告中化涪陵化工公司污染环境的相关事实。2016年12月10日,中化涪陵化工公司在当地政府及环保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制定《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报经相关环保监管部门批准,至本案诉讼时及诉讼过程中,被告正在按方案要求组织整改。目前,已对硫铁矿制酸一号系统、二号系统、三号系统,普通过磷酸钙装置及20万吨/年尿素生产装置实施关停;对磷石膏渣坝的截洪沟及磷石膏渗滤液池拦水坝进行了加高、加宽、加固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行政处罚载明的被告自2014年1月12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违法排放的PH值超标废水、磷、氨氮、硫铁矿渣等各类污染物的数量进行评估;并评估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及环境从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为:根据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中的价值-成本法,通过核算整改处置工程的总成本来量化受损生态环境的货币价值,对于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不可行的情形,则选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来量化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本案涉及的4起违法排污事项中,事项1,因该事项生产废水并未外排,故未对环境造成损害;事项3、8,总排污口所排废水pH值、总磷、COD超标,属瞬时数据,且立即停止排放,将废水返回污水处理系统重新处理后排放,无法对其造成的生产环境损害进行量化;事项12,矿制酸系统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属瞬时数据,后加强了生产工艺指标管控,已达标排放,无法对其造成的生产环境损害进行量化。另8起违法排污事项,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523700.80元。关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事项2、7、10,磷石膏堆场废水进入拦山堰受损地表水资源主要用途为生产用水,且污染行为并不影响其服务功能,无需评估该事项造成的水资源服务功能损失费;事项1,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因该事项生产废水并未外排,故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另8次违法排污事项,因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数据,无法评估该事项造成的功能服务损失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对被告中化涪陵化工公司在相关环保部门监管下作出《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正在按方案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整改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认为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生产、排放行为”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对于其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中化涪陵化工公司赔偿因其违法、超标排放污水、废气污染环境产生的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其余诉讼请求,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本院邀请专家到庭对本案鉴定评估报告和双方的调解协议中所涉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审核意见。对鉴定评估报告,专家认为,涉及到被告被诉违法排污事项1、3、8、12,鉴定人未给出具体的损害金额,但实际上,该四次违法排污行为应该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对损害费用可酌定;服务功能损失客观存在,应予量化,可以酌定。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化涪陵化工公司承诺:按照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在合法合规生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生产废气、废水排放;根据上述方案制定磷石膏渣场的封场、覆土、复绿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绿及环境整治工作;渣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
二、被告中化涪陵化工公司在承担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鉴定的523700.80元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对鉴定报告中未量化的超标排污行为另行赔偿80000元,并另行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20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803700.80元,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或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使用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确定治理方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三、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认为,鉴于中化涪陵化工公司已充分认识到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也在相关媒体上就环保问题进行了诚挚的回应且对后续整改进行了保证,本次诉讼中不再要求中化涪陵化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四、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80000元及差旅费、邮递费均由中化涪陵化工公司承担。中化涪陵化工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自行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支付。
五、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均由中化涪陵化工公司负担。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
联系人:陈胜友,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23-7281118113896680815
联系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西路80号。
邮编:40800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
2016年11月30日晚,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有关环境问题后,市委、市政府和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高度重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涪陵区委、区政府以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迅速行动,就相关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媒体反映的涪陵化工有关环境问题基本属实。经认真论证研究,形成本整改处置方案。
一、立即依法对涪陵化工实施关停限产整治
一是涪陵区委、区政府负责,依法对涪陵化工硫铁矿制酸一号系统、二号系统和普通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及20万吨尿素生产装置立即实施关停,并于2017年4月底前对硫铁矿制酸三号系统实施关停。
二是涪陵区委、区政府负责,督促涪陵化工科学安全处置磷石膏渗滤液。由于磷石膏渣场平均每天将产生约5000立方米渗滤液,为防止渗滤液进入长江,避免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保留磷酸一铵生产线,对渗滤液进行回用处理。磷酸一铵生产线在65万吨/年的基础上逐年减负荷生产,2016年减负荷15万吨/年,2017年底再减负荷5万吨/年,直至渣场渗滤液处理站建成投运,确保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置后,2019年实施关停。
三是涪陵区委、区政府负责,督促涪陵化工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磷酸一铵生产线尾气处理、原料及产品储存等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加强道路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二、实施磷石膏渣场溃坝风险影响区域居民的搬迁
涪陵区委、区政府负责,会同涪陵化工制定搬迁方案,对受磷石膏渣场溃坝风险影响区域内的9户共32人实施搬迁,确保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磷石膏渣场封场及生态恢复
一是涪陵化工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磷石膏渣场及其渗滤液池拦水坝的安全评估,对截洪沟进行加宽、加高、加固处理,减少雨水进入渣场;对渗滤液拦水坝进行加高、加固处理,防止渗滤液外排,不留任何安全隐患,严防发生溃坝危险。
二是提高渗滤液处置能力。在确保渗滤液回收处置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2018年底前新建一座渣场渗滤液处理站并投入运行,处理站要预留极端情况下渗滤液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涪陵区环保部门加强对磷石膏渣场的日常监测监管。督促涪陵化工于2017年1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24小时监控磷石膏渣场拦渣坝的安全。监控设施必须与安监、环保部门联网。
四是在现有渣场覆土试验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抓紧制定磷石膏渣场封场及生态恢复方案,报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2017年6月前启动实施封场施工,2018年底完成磷石膏渣场封场覆土工作,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复绿。
四、加快企业环保技改搬迁
涪陵区委、区政府负责,督促涪陵化工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最迟2017年6月底前拿出具体可行的环保技改搬迁方案。涪陵化工环保技改搬迁项目选址要进一步优化,满足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环评报告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查,确保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产品,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让污染搬家。搬迁方案未通过环评审批前,不得组织实施。2019年,涪陵化工现有厂区所有生产装置全部停产。
五、确保关停搬迁期间社会稳定
涪陵化工负责在关停搬迁期间稳妥实施企业职工转岗分流,确保社会稳定。涪陵区委、区政府牵头做好涪陵化工周边群众的稳定工作,并督促涪陵化工做好关停搬迁期间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
六、积极回应媒体监督
涪陵化工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做好自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问题整改处置要求,于12月底前向媒体公开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七、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是市、区环保部门对涪陵化工生产废水外渗环境、以不正当方式排污、渣场和原料堆场“三防”措施不完善等6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按高限进行处罚,并将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是涪陵区依据有关规定对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安全环保部部长、区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等2名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涪陵化工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对2名副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对3名厂长进行党纪立案调查;积极配合对涪陵化工的环境公益诉讼。
三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对涪陵化工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对2名副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涪陵化工对14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