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凯发新泉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停止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等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运行。此后,经仪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凯发新泉公司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多次发生排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排放的废水中的COD和氨氮含量均超过《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因前述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我会于2017年1月11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受理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本案受理情况、向环境主管部门告知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四次庭前证据交换并根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环保部南京环科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载明:凯发新泉公司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为Ⅲ类功能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取虚拟治理成本的4.5-6倍,考虑到水对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本次评估可取中间值5倍,因此该期间数次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611066.67元。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案可选取人工湿地系统。同时,2017年7月,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凯发新泉公司解除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260余万元,用于扬州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公益项目,同时在法庭上向公众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