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原告)诉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环境污染侵权一案,于6月5日世界环境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原告起诉,涪陵区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调查发现,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涪陵区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处罚,认为中化涪陵化工作为当地著名企业,由于人为原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保设施多次停止运行,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公众的环境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应该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害,同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或者替代修复,对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环保行政部门处罚,是事实存在,但是这些违法排放的行为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需要证据支持,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地下水、土壤、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优于国家标准。
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被告的违法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违法排放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证据。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同意在具备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违法事实进行评估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书。
法庭主持双方举证、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后,该案暂时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