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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中华绿色长廊工程”项目捐赠回报办法
2007-03-23

关于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华绿色长廊工程”项目捐赠回报办法

一、捐赠方式

捐赠方(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下同)指定向“中华绿色长廊工程”项目捐赠,是属于限定性捐赠。我会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时,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我会收到捐赠款项后,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二、回报方式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我会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为感谢企业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将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及感谢信。

3、企业的捐赠情况将编入到我会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并在我会网站中发布,展示捐赠方的企业社会责任。

4、参加我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⑴我会将邀请捐赠方领导参加项目启动仪式,并在启动仪式上介绍捐赠方对该项目的支持。

⑵在“中华绿色长廊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活动,我会也将邀请捐赠方参与。

⑶我会将定期提供项目实施情况通报,捐赠方将及时了解项目的实施及进展情况。

5、全额捐助,享受项目冠名权

如果某企业全额赞助“中华绿色长廊工程”项目在某地(包括省、市、县)的工作,则享有活动冠名权,即在该地建立的“中华绿色长廊工程”上将体现该公司支持的内容,充分展现捐赠方关注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业形象。

三、捐赠帐号

1、人民币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崇外大街支行

帐    号:0200000509024911146

2、外币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00072308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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