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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评审规定
2007-01-22

  为做好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根据“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1.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对全部推荐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资格初审,根据申报材料把推荐对象分为五类:1)环境管理类;2)环境科研类;3)工程项目和环保产业类;4)环境宣传教育类;5)社团组织及志愿者类(见附件)。
  
  2.根据评选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质和业务专长,分成相对应的五个组。评选办公室将材料分为五类后,每组委员负责审核一类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每组提出0-5名候选人建议名单,合计不超过30名(长名单)。
  
  3.召开评选委员会初审会议,由各组推选一名评选委员按类别向评选委员会介绍本组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评选委员会对中华环境奖候选人建议名单(长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多的前15名为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短名单)。投票时评选委员人数应达到评委总数的2/3。
  
  4.评选办公室负责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短名单)通过全国性媒体和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所在地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实现公众互动参与,并将反馈信息提交评选委员会。
  
  5.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如社会反映对获奖候选者有疑义的,应由其推荐部门(如个人推荐或自荐,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在15日之内提出对候选者疑义的澄清材料,如能澄清疑义,该后选者可参加最终评选,否则失去参选资格。
  
  6.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评选委员对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短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
  
  7.每位评委最多可选出5名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少选有效,多选选票作废。
  
  8.到会评选委员人数应达到评委总数的2/3。获到会评选委员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为中华环境奖获得者。如获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候选者超过5人时,则根据得票多少排序,前5名为获奖者。票数相同者,再行投票。
  
  9.除中华环境奖获得者外,进入短名单(经过公示无疑义或已得到澄清的)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为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获得者。
  
  10.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组织对中华环境奖获得者进行考察,写出考评意见,呈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批准。

  附件:中华环境奖候选人资料分类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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