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5日,我会李伟秘书长接待美国商务社会责任协会(BSR)前来我会拜访,双方就如何在中国有效推进企业公民的环境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达成广泛共识。 李伟秘书长从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及企业环境责任等议题介绍了中国环境保护状况,我会宣联部李翰颖副主任向外方介绍了我会发展历程和项目情况。BSR全球总裁Aron Cramer、亚太Jeremy Prepscius及中国区总监周卫东先生分别介绍了其在全球发展历程、北美及欧洲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在亚太和中国的未来规划。
补充材料:
企业公民 世界行动
英国的“企业公民会社”认为有下列四点: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
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企业公民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
为约束、监督企业行为,推进企业公民履行社会责任,既有全面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联合国全球契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 跨国公司指南》,也有单独全面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社会职责全球Sullivan原则》、《在环境和发展方面的Rio 宣言》和《环境责任经济联盟原则(CERES)》等。世界各区域性组织和各国也在企业公民或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做了大量探索、尝试和政策推动。 |